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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為了切實抓好醫院行業作風建設,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》和衛生部、衛生廳行業作風建設的要求,特重申本規定。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索要和收受“紅包”,是指患者在醫院診療期間,經治醫務人員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》第三十七條第十款的規定,利用職務之便,索要、非法收受患者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。 第三條 醫務人員必須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,認真履行防病治病、救死扶傷和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。遵循“一切以病人為中心”的服務宗旨,做到對工作認真負責,對患者熱心、耐心、細心,精心診治,優良服務,廉潔行醫。 第四條 嚴禁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索要和收受“紅包”。 第五條 對患者及其親屬(朋友)在醫院診療期間,向經治醫務人員主動贈送的錢物,醫務人員應予以謝絕,并做好說服和解釋工作。對一時難以謝絕的,必須于24小時內上交醫院辦公室,由辦公室及時退還患者。難以退還的,由醫院統一處理。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告、不上交的,視同收受“紅包”處理。 第六條 對醫務人員違反本規定,收受患者“紅包”的,一經查實,按浙江省衛生廳的規定:“給予嚴肅的批評教育,并責成當事人作出書面檢查,追繳“紅包”,取消當年晉升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。情節嚴重,收受“紅包”一次金額(包括折合金額)在一千元以上(含一千元)或收受“紅包”兩次以上,給予當事人降聘專業技術職務一年的處理,同時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。凡向患者索要錢物的,從查實之日起,給予當事人降聘專業技術職務兩年,三年內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務,或解聘專業技術職務的處理。對因“紅包”問題造成醫療事故的,依法責令其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;情節嚴重的,吊銷其執業證書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” 第七條 醫院的其他工作人員,或作為“中間人”收受、轉交、騙取、暗示索取“紅包”或克扣贈送財物的,參照本規定處理。 第八條 各科室應通過各種形式向患者宣傳本規定,爭取患者及其親屬的理解、配合和支持。對管理不嚴或包庇袒護的,要追究科室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。 第九條 暢通舉報渠道,醫院設立舉報信箱和舉報電話,接受院內外群眾的監督。
備案證編號:贛ICP備14001415號-1